新保密法修改简述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4-22

202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公布了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保密法的修订,立足新时代新征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需要,对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主要体现在注重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精准保护、保放适度”四个方面,条文从原来的53条,修改增加至65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把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明确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职责;新增“党管保密”“技管并重”“创新发展”三项原则,以及鼓励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等内容;要求机关单位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宣传教育制度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部分明确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并要求进行科学论证评估,从源头上提升定密工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将国家秘密的定期审核修改为每年审核,督促机关、单位及时审核已确定的国家秘密,推动及时解密。此外,新增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的定密授权权限,以及机关、单位有条件可以标注密点的规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部分聚焦军事管理区、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等重点区域,涉密数据处理活动和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引发泄密等重点领域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等方面,完善相应管理制度新增了涉密信息系统全流程管理和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对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保密技术装备等提出明确要求此外,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门条款和网络运营者在发现涉嫌泄密、配合泄密案件查办时的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严格规范保密行政检查、案件查处等行政行为。新增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保密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通报制度机制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新增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资质企事业单位的处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保密资质),以及对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涉密业务的处理权限(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章《附则》部分,新增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不利影响事项的规范标准——使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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