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十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制定《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全区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增进对国际科技界的开放、信任、合作。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推动天河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广州实践中勇当尖兵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区级学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及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业务上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四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促进科学道德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本地区科技相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为本地区高水平科技创新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组织科协所属学会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支持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团结服务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等优秀科技人才。举荐科技人才,激励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与区内外、省内外、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园区成立科协组织。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区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区级学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理;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副主席的调整。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其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协助主席、副主席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以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可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或科技界有关人士为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区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区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区级学会,向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区级学会退出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加入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区级学会接受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并完成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区级学会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区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区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是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受当地党委领导,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业务上受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执行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二、立足自身特点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高质量发展,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三、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三十八条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依据本《实施细则》,选举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四十五条 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规章和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级学会、基层组织的经费、资产及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广州市天河区科协。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GUANGZHOU TIANHE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GZTHAST。
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使用范围,通用尺寸遵照《中国科协会徽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印制成徽章佩戴。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区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