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市天河区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区科协)是天河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天河区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天河区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天河地区的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技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为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天河区科协贯彻党和政府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支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 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市民科学素质,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第六条 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天河地区科技工作人员知识更新,拓宽专业知识。
第八条 加强与各地兄弟科协和民间科技组织的联系,促进同区内外(含国外和境外)的科技与经济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兴办和办好科技活动阵地,办好科技工作者的活动场地。
第十条 协调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加强科学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结合。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的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加强与全国各地科协的横向联系与合作,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区科协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天河区科协由全区属学(协)会、街道科协、企业科协和专家技术协会组成,天河区科协是中国科协、广东省科协和广州市科协的地方组织,接受广州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天河区科协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区科协代表大会。区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协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科协委员会决定:
(一) 讨论并决定天河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修改并通过天河区科协章程;
(三) 选举新一届区科协委员会。
第十五条 区科协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科协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其中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一名,常委委员若干名。区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科协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区科协工作。
第十六条 区科协常务委员会在区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区科协委员会履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或按工作需要,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十七条 区科协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审议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章 区级学会和基层科协
第十八条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及其相关学科或科普业务组建,具有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横向联系特点的学术团体。
第十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向区科协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天河区科协的组成部分,执行区科协的决议,完成区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区级学会(协会及区级对口学会、研究会)受区科协的业务指导。区级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任期为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街道科协是区科协的基层组织,直属街道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区科协指导。
第二十二条 街道科协由街的专业协会或研究会组成。根据各街的实际,可以成立跨部门的“地方性科协”,吸收辖内属地单位科技骨干参加。
第二十三条 街道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召开)。讨论并决定本街科协工作的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会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广、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较强、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全心全意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科技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要加强自身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关心工作人员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以各种形式表彰、奖励优秀工作人员。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 地方财政拨款;
二、 单位资助和个人捐赠;
三、 会费收入;
四、 技术咨询服务或其他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收支要执行市、区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区科协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经费、资产、权属物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区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区科协委员会。
第三十条 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街道科协、企业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和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协会的章程或实施细则。